壓覆礦產評價是為準備建設鐵路、公路、大型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城市水源地、機場、港口、自然保護區、軍事設施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提供的技術支持,建設單位必須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攜帶建設用地藍線圖向省國土資源廳了解其申請用地范圍內礦產資源分布、開采和礦業權(指采礦權、探礦權,下同)設立情況,并填寫《擬建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查表》,經簽署審查意見后,作為省級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及審批和呈報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批建設用地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三條 在建設鐵路、工廠、水庫、輸油管道、輸電線路和各種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了解擬建工程所在地區的礦產資源分布和開采情況。非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不得壓覆重要礦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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